基本案情:
2019年5月12日,被告人闵某甲指使纠集别人偷渡至缅甸勐拉后,在勐拉某楼2A07B房间组成电信诈骗犯罪集团,被告人闵某某系老板,提供场地、设施、对接诈骗平台;其余被告人分别担任技术主管、后勤主管、组长、组员,一同以“荐股”的方法骗得被害人信赖,后将被害人骗至“益群国际”不真实平台炒期货,通过老师号、助理号、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,一同诱骗被害人在该不真实平台入金投资,恶意导致被害人在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持续亏损,最后关闭平台骗取被害人财产。截止7月下旬诈骗结束,共骗得国内境内的1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。
裁判结果:
法院觉得,被告人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借助电信互联网技术方法,虚构事由,一同诈骗别人人民币1000余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十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闵某某等三被告人另犯组织别人偷越国境罪,法院对三人数罪并罚,决定实行十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(2020修正)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根据规定。